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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烟探测器等产品的使用年限、报废、保养的规定有哪些?

[日期:2022-03-14]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4107次

GB29837-201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与报废》(节选)

6.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

6.1.2 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

6.1.3 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报废。

a) 产品不能正常工作,且无法进行维修;

4.2 保养周期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或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产企业规定的使用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节选)

9.2 保养内容

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有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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