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委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二、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黏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黏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三、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
1.背景
某小区1号、2号楼工程完成设计并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按设计图纸规定的规格、数量要求采购了培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并声称是优质产品;施工单位在以上材料设各进入施工现场后,便直接用于该项目的施工并形成工程实体,导致1号、2号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有关部门检验,建设单位购买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用保温材料所做的墙体出现了结露、发霉等现象,不符合该项目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
2. 问题
(1)施工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2)施工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本案中,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进行查验,导致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等用于该项目的施工,构成了违法行为。此外,建设单位也有违法行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据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施工单位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