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规章与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规范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本节介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于2005 年1月10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过一次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0年Ⅱ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5月3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的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条 ……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 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 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标准。
本节介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于2013年1月16 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自2013 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 年第8号公告附件2进行修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于2019 年5月27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19年6 月1日起施行。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的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 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 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的考核大纲的专项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B,1份)。
(二)近期2 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 张)。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五)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 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
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考试前2 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及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员。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单科成绩达到70 分为合格; 每科均合格,评定为考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 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不合格者,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考试结果报送发证机关。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查询成绩的,考试机构应当告知。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见附件C,1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二)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完成;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要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身份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结果发布后的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0 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