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瓦斯检查全覆盖,频次合规、数据真实
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细化检查频次:
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 1 次;
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 2 次;
突出、瓦斯喷出、涌出异常工作面:每班至少 3 次;
总回风、采区回风、机电硐室、冒高点、密闭墙外等全部纳入检查 / 监控范围。
瓦斯检查工执行巡回检查,结果记入班报、挂牌告知;超限立即撤人,严禁假检、漏检、空班逃检。

二、监控系统全闭环,断电闭锁灵敏可靠
规程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要求:
采煤 / 掘进 / 掘锚一体机等必须装甲烷断电仪(断电闭锁);
高突矿井机载数据接入监控系统,移动设备(梭车、锚杆车)配断电仪或无线传感器;
甲烷报警、断电、复电值严格按规程设定,超限立即断电、声光报警、自动闭锁;
监控设备定期调校、故障立即更换,严禁屏蔽、停用、修改数据,确保 24 小时不间断监测。
三、超前抽采达标,突出煤层先抽后建
规程突出区域治理要求:
突出危险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首采区煤层瓦斯压力>3MPa,必须地面钻井预抽,降至<2MPa 方可开工;
抽采系统 “一用一备”,管路装防回火、防回流、防爆炸装置;
抽采达标后方可回采、掘进,严禁抽采不足、超标作业,从源头降低瓦斯涌出风险。
四、严禁瓦斯积聚,超限立即停电撤人
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必须防范瓦斯积聚,积聚时立即处理;
甲烷超限达断电浓度,班组长、瓦检员、安检员、调度员有权立即停电撤人;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必断非本质安全电源、设栅栏警标、禁止入内;
停工区瓦斯达 3.0%,24 小时内封闭;恢复封闭区必先排瓦斯、检测合格,严禁在停风 / 超限区域作业。
五、突出矿井专项防控,区域防突优先
规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四条要求:
主要巷道布于岩层 / 无突出危险区,减少揭突出煤层次数、避开构造带;
执行 “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补充”,突出煤层先区域预抽、再局部验证;
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配风向、风速传感器,风流逆转立即报警;
揭突出煤层、过构造带,编制专项措施、总工程师批准、救护队监护,严禁冒险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