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烟花爆竹零售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店内存放烟花181箱,爆竹203箱,但该经销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核定储量是250箱/250千克,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经销部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烟花爆竹经销部罚款3000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经营活动受到严格的法规监管。其中,经营者超量存放烟花爆竹,大量烟花爆竹集中于有限空间,一旦遇到诸如明火、静电、高温等诱发因素,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此类事故不仅会对经营者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毁灭性打击,更会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与财产稳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惨重后果,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载明限制存放量,防止因超量储存引发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将提升至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本案中,该烟花爆竹经销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