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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矿山安全培训丨非煤矿山矿井事故中不安全行为的分析及对策

[日期:2026-04-27]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42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一个著名的“冰山理论”——每一起重大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大量未被察觉的不安全行为和未遂事件。正如冰山露出水面的一角,只是因为冰山的体量巨大而水面上部分极其微小,每一次安全事故也是这样,暴露出来的严重事故背后,往往埋藏着成千上万的不安全行为。在海因里希法则中,这个比例被量化为1:29:300——一件重大事故背后,必然有29件轻微事故和300件隐患或违章行为。对于非煤矿山这一典型的高危行业而言,不安全行为的分析与管理,从来都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议题,而是事关每一条井下矿工生命安全的必修课。

非煤矿山事故中,58%以上源于不安全行为链,例如“盲目赶工→违规爆破→支护失效→坍塌事故”这一完整链条,清晰地揭示了行为如何一步步引向灾害。传统安全管理模式更多依赖“事后追责”,对作业心理、动态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防控机制的整合存在明显不足。更为严峻的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远不止眼前的伤亡——大量因不安全行为而产生的暗损失,往往隐藏在事故统计数据的“水面以下”,难以被直观感知,却持续侵蚀着企业安全根基。

因此,深入剖析不安全行为背后的成因机理,进而制定全面有效的防控策略,不仅是对一线矿工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更是推动我国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治理模式从“事后追责”迈向“事前预防”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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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全行为的主要表现与典型案例分析

非煤矿山作业环境的复杂性和高危性,决定了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实际发生的重大事故来看,不安全行为的呈现往往不只是单个违章操作,而是一个涉及管理、培训、现场监管等多重因素的系统性问题。

违规操作与违章指挥的致命叠加。 在重庆市荣昌区营凯建材有限公司“6·8”一般触电事故中,遇难者谭某荣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带电作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深思: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严重不足,换岗前未按规定开展适应性培训;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井下配电箱及开关未接地;入井检身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形同虚设。在这起事故中,不安全行为绝非孤立发生,而是伴随着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整体失效。

安全管理形式化导致风险漏判。 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新衡矿业有限公司“3·16”较大冒顶片帮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567.38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巷道支护措施不当,无法满足破碎带巷道的支护需要,导致大面积垮塌。但追溯至行为根源,更值得警惕的是事故背后暴露的管理乱象:矿领导下井带班敷衍了事,未与职工“同下同上”;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带班下井记录造假;班前会时开时不开;未按要求配齐工程技术人员。表面上的带班、开会、检查都已“走完流程”,但实际却没有一项真正落地。 这恰恰证明了不安全行为中最隐蔽也最危险的一种——“安全管理的形式主义”。

系统性的造假行为与隐蔽生产。 四川省盐源县塘房沟铁矿的案例尤为极端。该矿在申请复工复产时被查出存在14条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通过伪造密闭墙在采矿权范围外私挖约2000米巷道,形成了迷宫般的非法作业网络,整个区域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关键安全系统完全缺失。更为恶劣的是,该矿还存在超量使用火工品、在仍有矿工在井下时违规爆破、图纸与井下实际严重不符等严重违法行为。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现实:部分矿企的不安全行为已从“无意违章”演变为“有组织、有预谋的蓄意违法行为”。

安全监管的“虚招”与矿山管理的“十重十轻”。 在凉山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会上,监管部门尖锐指出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十重十轻”问题:重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轻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基础工作;重生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轻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和持续改进;重产量产值和税费,轻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重第三方服务机构安全检查和专家服务指导,轻自身监管责任落实;重安全风险会议文件的传达,轻自身部署重点任务的落地落细落实。这些现象与不安全行为互为因果、相互强化——监管的“不实”反过来纵容了企业行为的“不正”。

二、不安全行为的深层成因分析

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但究其成因,不只是矿工个人的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那么简单。若深入分析,可以梳理出多个层面的关键影响因素。

从“心理”层面看,矿工的不安全心理状态是事故的重要诱因。 非煤矿山井下作业环境封闭、劳动强度大、压力大,极易诱发多种心理问题。矿工主要存在三种安全隐患心理因素:一是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思想麻痹大意,忽视安全规程;二是冒险蛮干的逞能心理;三是身心疲惫时的注意力涣散。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这意味着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已从“软性关怀”上升为“法律要求”。

从“技能”层面看,安全培训的缺位导致矿工“想安全却不知如何安全”。 有资料显示,我国90%的非煤矿山事故源于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其中大量事故当事人并非明知故犯,而是存在“安全知识缺乏型”的典型特征——因文化水平不高、参加工作时间短、缺乏系统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知识严重不足。在事故案例中,营凯建材公司的事故遇难者直接面临的问题就是换岗前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上岗作业。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就被送上工作岗位,这本身就是一种系统性的不安全行为。

从“现场”层面看,隐患排查治理流于表面。 事故案例反复印证了一个危险的管理误区——隐患排查“走形式”比“有隐患”更可怕。 矿企迫于生产任务压力,往往忽视了班前会的实际效果、带班下井的实质检查、顶板支护的真正质量。隐患查了,报告中写了,上级部门来了,客客气气汇报了——但实际风险依然存在,直到下一次事故爆发。安全风险管控的“最后一公里”被一再遗漏,正是不安全行为得以持续存在的主要土壤。

从“管理机制”层面看,外包工程管理和承包队伍安全管理混乱是高风险领域。 新衡矿业将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后,安全管理基本处于“以包代管”状态,项目部未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带班下井记录造假,班前会不落实,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教育培训档案缺失。当“安全管理”沦落为“文字游戏”,不安全行为的概率将急剧放大。

三、不安全行为的系统性防控对策

遏制不安全行为,不能仅仅寄望于“强调再强调、检查再检查”,而需要从“人—管理—技术—机制”四个维度构建系统性的行为防控体系,让安全真正成为每一名矿工的生存本能。

(一)人本防控: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行为重塑

一是建立安全心理关怀与行为监控长效机制。 企业应重点关注职工的“不放心状态”——对精神萎靡、行为异常的员工实施“一对一”谈心疏导,禁止带情绪、带疲劳上岗。在此基础上,推动安全教育培训从“填鸭式”向“体验式+案例式”转型,用身边发生的真实事故案例撬动职工的安全认知转变。针对培训内容,应精准设计分岗位的“场景化学习方案”,帮助职工不仅“知安全”,更能“懂安全、会安全”。

二是实施ABC行为分析与违规心理识别。 运用行为分析的科学方法,从行为前因(Antecedent)、行为本身(Behavior)和行为后果(Consequence)三个维度,对非煤矿山各个岗位上的常见违章行为进行系统诊断,针对性进行行为矫正。重点解决“侥幸心理、麻痹心理、消极心理”等深层隐患。

(二)管理护航:以制度约束切断不安全行为链

一是强化外包工程管理,压实各方责任。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大中型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3家。托管管理方面,严禁以分项切块方式拆分托管,杜绝“责任虚化、管理链条断裂”。

二是全面推广“无支护不作业”和“无视频监控不作业”。 严格落实“无支护不作业”要求,加强现场顶板管理和支护质量验收。同时,推行“无视频监控不作业”,将AI智能视频系统应用于井下重点作业区域和危险环节,通过自动化监控对“三违”行为进行实时抓拍、即时预警、后台记录,让不安全行为无处遁形。

三是建立重大隐患公示与整改销号闭环机制。 对排查发现的所有问题隐患进行“上网公示”并建立督办销号机制,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予以停产整顿。同时,督促企业健全“制度管人、流程管事”的行为规范体系,确保安全管理制度不仅“上墙”,更能真正“落地”。

(三)科技赋能:以智能化手段降低行为失误风险

一是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与机械化升级。 2026年,国家明确非煤矿山危险繁重岗位智能装备或机器人替代率不低于20%。各地应在非煤矿山集中区打造智能化标杆矿山,推动中小矿山加快升级改造,用技术手段减少“人”在高风险作业中的参与程度。

二是前端预置风险预警与实时控制。 大力推广应用提升系统在线监测、重大风险声光报警并“点对点”精准推送机制。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已能对瓦斯、水害、火灾等24种灾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依托其“智能研判”功能实现远程监察和实时风险管控,让不安全行为在造成实际后果之前就被阻断。

三是利用AI“反三违”智能化系统全面拦截不安全行为。 推广AI智能视频声光告警监察系统,实现对井下人员脱岗、未戴安全帽、违规动火等多项“三违”行为的自动识别和实时干预,突破传统人工管控人力的局限性,从根本上提升违章筛查的效率和准确率。

(四)监管闭环:以严肃问责确保行为约束“不断档”

一是提高监管执法质效,以“法治化”手段强化执法震慑。 聚焦治乱,重型整治投机取巧、隐蔽生产、蓄意造假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加大全国矿山领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全国层面,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已推动正常生产建设矿山逐一制定了“一矿一清单”和“一矿一措施”的全覆盖精准监管格局。

二是压实各级政府“三管三必须”的属地监管责任。 强化主要领导包保责任制,切实杜绝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长期存在的“十重十轻”顽疾,把“痕迹管理”真正转变成“结果管控”,让责任不悬空,让措施有实效。对责任长期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实行事故“一案双查”,严肃追责问责。

三是建立行为观察与不安全行为整改的长效评估体系。 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非煤矿山灾害防控要点》,定期对企业不安全行为的管理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用动态、准确的数据驱动不安全行为整改。只有将不安全行为的管理贯穿到矿山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天的日常工作、每一名矿工的每一次作业之中,才能真正实现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的安全生产目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之路是一场没有终点的持续改进之旅。不安全行为虽然是无形的,但它的“冰山”效应却是致命的——一次违章操作、一段走形式的检查、一次侥幸的带病作业,都可能成为压垮一座冰山的最后一根稻草。唯有善用法律制度的“紧箍咒”、依托科技创新的“加速器”,精准识别并坚决切断不安全行为链,才能将安全真正写进每一位矿工的血脉与习惯之中,守护好井下每一条宝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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