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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公布四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5-09-04]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11次

为扎实推进大理白族自治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不断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断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弥渡县应急管理局对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弥渡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刘某某在弥城镇双海村委会刘家营村某租住房内销售烟花爆竹。弥渡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弥城镇应急办、弥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在刘家营村某租住房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当场查获一批烟花爆竹(共计105件)。刘某某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经营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弥渡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08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对此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经营理念,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时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格,同时烟花爆竹行业属于高危行业,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必须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把安全关,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且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应依法依规保障从生产到批发零售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切断危险源头,减少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

大理市某百货零售店(烟花爆竹店)非法采购销售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8日,大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理市某百货零售店(烟花爆竹店)内经营销售通过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大、中、小西炮共计5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


处理结果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店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大、中、小西炮共计5盒。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行业属于高危行业,通过非法渠道采购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做到安全第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对零售店非法采购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执法的权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

云南祥云某某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安装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职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8日至29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一季度明查暗访第十七组对祥云县城镇燃气、危化、工贸等行业领域开展了明查暗访工作,并于3月29日对云南祥云某某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现场巡查,根据最终反馈的问题清单,该公司共存在问题7项,其中一般隐患6项、重大隐患1项,其中重大隐患为:(7)锑冶炼反射炉区域未设置一氧化碳(CO)报警装置。张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全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及时消除本项重大事故隐患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对本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云南祥云某某锑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4条在用锑冶炼反射炉观察操作口等重要部位会产生一氧化碳(CO)并可能聚集区域,没有及时排查并安装报警装置,造成本项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完善。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性质,对本项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结果

祥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张某某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祥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行政处罚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贯,通过一案双罚形成震慑,不断推动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进而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设备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突出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同时强调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共同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

祥云县应急管理局对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6日,祥云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督办通知书(2025第17号)》文件,并于2025年5月9日收到《大理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通知书(大安督办〔2025〕1号)》文件,同时根据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第十七组反馈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洗涤区域、分离区域涉及有毒气体二氧化硫,但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问题,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的其公司存在问题无异议。

1.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史某某没有排查出“洗涤区域、分离区域涉及有毒气体二氧化硫,需要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构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2.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王某某没有排查出“洗涤区域、分离区域涉及有毒气体二氧化硫,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构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3.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洗涤区域、分离区域涉及有毒气体二氧化硫,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构成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1.祥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史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祥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王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3.祥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云南祥云某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既是对违法企业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全普法。通过明确法律责任、细化行业标准、强化监管执行,有效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预防”,最终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治理格局。同时行政处罚明确传递了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属于违法行为的信号,促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安全设备配置是法定责任,也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利用法律手段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不断推动企业完善安全设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及社会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从而有效预防有毒气体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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