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本条规定取消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每三年复审一次的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不再进行复审。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十七条),以上第四条(三)应当修正。
附录B《特种作业目录》中,“煤矿安全作业”类别中有: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共10种操作项目。
另外,《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304号)中有以下内容:“二、修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事项办理指南。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负责该项行政审批业务的单位按要求适时修改与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事项的办理指南,允许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其他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实体证件或电子证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