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储罐安全管理中,氮封容易存在哪些隐患以及如何安全管理呢?
1.应该设置氮封但没有设置氮封。精细化工装置,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甲、乙类物质的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当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时,应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并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石油化工装置,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置氮气保护;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石油库场所,储存Ⅰ、Ⅱ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大于5000m3,且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3的卧式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液化烃储罐,例如丁二烯、苯乙烯等。
2.设置了氮封,但没有设置泄压措施。石化规GB50160的6.2.19条款要求,对于采用氮气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3.设置了氮封,但没有正常投用。氮封没有投用的原因可能有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停止氮气、检修后因疏忽未及时恢复、氮封系统故障等,无论什么原因安全设施停用都是违法行为。
4.氮气管线未设置止回阀。石化规GB50160的7.2.7条款要求,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尤其是压力储罐必须设置止回阀,避免氮气管网压力低时,储罐压力高的可燃、有毒气体倒回氮气管网,出现其他次生事故。大检修、氮气用量突然增大时,有毒、可燃气体倒灌到氮气管网事故屡见不鲜。
5.氮气管线入口和呼吸阀排放口过近。氮气入口和排放口临近,导致氮气走短路直接排放,达不到设置氮气密封的目的,氮封成了“掩耳盗铃”。
6.氮封压力不足。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其操作压力宜为0.2kPa~0.5kPa,在表盘上标识上下限控制范围。压力过低,在突然低温或者储罐出料过快时,存在储罐抽瘪的风险。压力过高,不但氮气浪费,也容易导致常压储罐超压。氮封的压力表应为低压压力表,避免大量程压力表使人员不能观察实际氮气压力。
7.还要定期对氮气调节阀、压力表等定期维护,氮气管线设置管线标识等。按照设备完好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程序和检查要求,并督促落实确保氮封设置良好。定期检测氮气纯度和露点,保证氮气品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