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 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 级负责。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 ,或者 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全国范 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
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发证机关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考试机构并委
托考试,向社会公布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考试项目。
第七条 对于氧舱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 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市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
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