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事故界定标准
1、轻伤事故: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可能失明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动自如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动自如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核定。
二、非人身事故界定标准
(一)非伤亡事故分类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综采工作面)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封闭系统巷道;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采区)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含10米)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或综采工作面)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4)因水灾使采区(或综采工作面)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
(8)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二)、重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矿井或采区人员或紧急疏散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
(7)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及涉险事故;
(8)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