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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明确:无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追刑!

[日期:2023-08-21]   来源:云南技能考试网  作者:云南技能考试网   阅读:758次

应急管理部通报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正式明确: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追刑!


案例一


2023年5月30日,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展柜制造的捷联文化传播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生产现场有焊接设备但未发现现场有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通过姜堰区应急管理指挥监控系统,发现该企业陈某从事过焊接作业,经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及焊工陈某询问,证实陈某当日从事焊接作业且未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陈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发现陈某仍从事焊接作业,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

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的规定,经姜堰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联席会议讨论,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法制部门审核,一致认为应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5日,姜堰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2023年6月27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涉嫌危险作业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联合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淮安朔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一名焊工王某未持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同一厂区内出租给淮安朔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2号厂房的勤诺模具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

上述违法行为,淮安朔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勤诺模具科技(淮安)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三


2023年6月20日,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巨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在企业生产车间发现员工赵某正在进行氩弧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赵某持有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18年5月8日过期,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经调查询问,赵某承认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无证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6月25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检查时发现炼钢二厂废钢车间热切割工刘某侠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仍在从事热切割作业;炼铁机修班王某禄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事焊接作业;炼铁一厂热风炉操作工王某、徐某涛2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煤气作业),从事煤气生产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徐州市应急管理局随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上述4人无证上岗作业。经立案调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6月8日,徐州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英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鲁某东、邱某伟从事高压电气设备(设备运行最大工作电压1140V)的实验、测试、运行等工作,2人均无高压电工证,其中鲁某东仅有低压电工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要求该企业将鲁某东、邱某伟停止作业并调离该岗位。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陈某某等4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祝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案例七


2023年5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站房正在进行施工改造,涉及电焊、切割、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活动,正在现场作业的王某等3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彭某某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分别对彭某某、刘某处人民币2万元、1万元罚款。

案例八


2023年5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夏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电气焊作业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案例九


2023年5月15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崴泓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工作人员钱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钱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6月29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3年5月19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盥薇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从台账资料中发现,工作人员陆某某曾派往文通国际广场从事高压电工作业,现场未查见其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陆某某的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6月6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3年5月18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明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钣金车间工作人员余某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间为2020年8月4日。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余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记录。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6月16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2023年4月3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延吉东路某业主举报投诉事项的过程中发现,上海剑坡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徐某在未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小型空调高处安装工种。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徐某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4月6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为案由,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4月20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2023年5月17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上海泛洋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董某某和王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两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能查见董某某和王某某的复审记录。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6月19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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